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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发改招投标罚决字〔2025〕4号
发布时间:2025-11-04 19:42??????来源:市发展改革委?????浏览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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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发改招投标罚决字〔2025〕4号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发改招投标罚决字〔2025〕4号


当事人:湖南创开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BNC5YU9E

法定代表人:曾璨

单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门店1-03栋106


经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岩盐开采项目(配套管道采购)(以下简称该项目)代理公司湖南泛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泛华)主动报告,本机关发现该项目存在:当事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违法行为,现该案已调查终结。

该项目于2025年5月9日在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活动,招标人为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衡盐化),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泛华,中标单位为当事人,中标金额7905260.00元。5月19日,湘衡盐化向当事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当事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就钢材品牌、付款方式与湘衡盐化进行了协商,但协商无果,且于7月14日以电话形式明确表示放弃中标。7月14日,湖南泛华向本机关报告当事人放弃中标情况。7月15日,本机关组织当事人与湘衡盐化进行会谈协商,并于当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后当事人与湘衡盐化仍未就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当事人以企业资金链突发紧张、钢材价格大幅上涨等原因申请退出该项目,并于7月23日向湘衡盐化出具《退标申请函》,于7月25日向本机关提交了《弃标情况说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投标文件复印件1份、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该组证据可证明该项目的招标内容、投标响应情况及《中标通知书》发放时间等核心事实。

证据二:湖南创开出具的《退标申请函》《弃标情况说明》;湘衡盐化向本机关提交的《365体育官网支持解决岩盐开采项目管道采购工程招标有关事项的请示》;本机关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双方相关负责人的询问笔录;该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变更公示截图。该组证据可证明湖南创开放弃中标的具体过程、双方协商情况及本机关督促整改的履职行为。

证据三:湖南创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信息报告》。该组证据可证明湖南创开的市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等关键主体信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一般处罚标准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三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违法行为符合"一般处罚"情形。

2025年10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衡发改招投标罚事告字〔2025〕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力,10月19日,本机关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减免并分期缴纳罚款的陈述申辩材料。理由具体为:1.钢材大幅上涨;2.资金突发断裂;3.非主观故意。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提供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其违法事实的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无同类违法记录;其在放弃中标前,为促成合同签订多次与湘衡盐化主动协商,主观过错程度较轻,但其行为已对涉案项目进程造成实际影响,且经本机关督促后仍未按时整改到位。在陈述申辩时申请减免,但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本机关不予采纳。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违法行为,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具体金额计算如下:7905260.00元&0.005=39526.30元,即人民币39526.30元(大写:叁万玖仟伍佰贰拾陆圆叁角)。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5028029024909889,开户行:工行华新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四)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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